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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最高法院回应!(后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

天津高法 2023-12-28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

答: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生动对比,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

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

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

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

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

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

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

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

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

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

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

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

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案例库建设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出现新类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更具理念、规则、方法引领价值的案例时,将及时补充、更新案例。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将对社会开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了解、学习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促进诉源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


2023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开始案例库建设工作。11月底,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案例库建设的有关工作机制和要求。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00余件、民事案例1200余件、行政案例200余件以及部分国家赔偿、执行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以及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


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尽快丰富案例库资源,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欢迎和感谢各界关注支持、积极推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律师、有兴趣或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


二、推荐原则


推荐的案例应当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编写,应当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办案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应当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和法理情相融合的要求。


三、推荐要求


1.推荐人填写《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附后),注明推荐案例的参考价值等推荐理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号、推荐人基本信息等内容。


2.根据参考案例的体例格式(附后)编写参考案例文本。


3.案例推荐材料可以邮寄给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研究室或者该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电子版刻盘附送。


四、参考案例的采用


推荐的案例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初审后,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研究室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管理部门将根据案例入选情况向推荐人发送参考案例入选电子证书。


附件: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

          2.裁判类参考案例体例格式

          3.裁判类参考案例范例

          4.调解类参考案例体例格式

          5.调解类参考案例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




附件2  裁判类参考案例体例格式


  ×××××案(标题)

——×××××(副标题,反映参考案例的精髓、核心)


  关键词  ×× ×× ×× ×× ××××

  (词或词组,一般由刑事、刑事诉讼、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等词引领,第二个关键词一般是案由或罪名,再由大到小列出与裁判要旨关联的词语。)

  基本案情 

  ×××诉称:……

  ×××辩称:……

  (分别概述控、诉辩意见及其主要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案例总结的裁判要旨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裁判理由主要摘自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应当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是整个案例拟解决问题的概要表述,应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裁判要旨应当概括、准确、精炼,结论明确,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件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裁判要旨阐释提炼的规则、理念、方法等,为两个以上的,按照裁判要旨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标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

  一审:××省××县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二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执行:××人民法院(20××)××××××号执行裁定(××××年××月××日)




附件3 裁判类参考案例范例


顾某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内幕交易罪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另案处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郭某、刘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某网站及相关资产的日常业务,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实际拥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权。2015年12月28日或29日,郭某与上海某公司董事长朱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就朱某所在公司收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某网站优质资产进行了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对收购事项开展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25日,上海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某公司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郭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或2016年1月初,将“上海某公司拟收购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2016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通过潘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18.203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6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票卖出后共获利126万余元。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到案之初拒不供述本案的主要事实,直到移送审查起诉前才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事实。顾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253.3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以(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沪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顾某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首先,顾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人员,即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和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获取信息的手段行为本身是非法的。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即获取信息的手段行为未必是非法的,但其作为特定身份的人员不应获取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因其获取内幕信息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因此,加大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力度,除了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力度外,还应设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的保密义务。实践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多为“特定身份型”。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即主动联络、接触行为未必是非法的,但结合行为目的分析,行为人毕竟是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处获取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因此其获取行为是非法的。综上,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和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都是主动获取内幕信息。而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既可以是主动获取也可以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

  本案中,顾某与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郭某相识多年,在借贷业务上有合作,关系较好,顾某属于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郭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向顾某泄露了该内幕信息;顾某作为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从郭某处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其都属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次,顾某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共计766万余元,抛售后获利126万余元,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本案,无论是证券交易成交额还是获利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故顾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顾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已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3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86号刑事裁定(2019年7月24日)




附件4 调解类参考案例体例格式


×××××案(标题)

——×××××(副标题,反映调解案例的理念方法、工作机制、调解效果等)


  关键词  ×× ×× ×× ×× ××××

  (词或词组,一般由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行政诉讼等词引领,第二个关键词一般是案由,再由大到小列出与调解理念方法、工作机制、调解效果等关联的词语。)

  基本案情

  ×××诉称:……

  ×××辩称:……

  (分别概述控、诉辩意见及其主要理由;案情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般不列具体证据,重在写明与调解相关的事实,案件简单的可直接将当事人诉请、答辩及法院查明事实一并概括阐述。)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如下:……(这部分可简要叙述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事实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再简要写明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宜公开的,可以略写或加以技术处理)。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民事、行政等)调解书……(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写明××××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二审中达成调解的,先写明一审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调解书或二审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的时间、案号等。)

  调解指引

  ……(这部分根据案例侧重点不同,可以主要写调解的理念方法、工作机制、调解效果等,也可以主要写调解案例所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规则等。对于方法机制类的调解参考案例,重点将促成调解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机制以及人民法院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进行阐明,以期达到对其他案件的借鉴作用。对于调解规则类的调解参考案例,重点要归纳和提炼调解案例中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规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

  一审:××省××县人民法院(20民法)××××××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二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级人)××××××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级人)××××××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诉前达成调解无案号的,可简要注明。)


附件5  调解类参考案例范例


何某诉万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


  关键词 民事 排除妨害 加装电梯 联合调解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三楼业主万某认为新安装的电梯位置距其住宅过近,会对通风、采光等带来不利影响,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经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仍未就电梯加装位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加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调解指引

  在调解理念上,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在处理加装电梯等邻里纠纷时,人民法院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和各方利益平衡,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

  在调解机制上,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调解,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288条、第2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本案系诉前联合调解解纷,无案号。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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